那条隐密的
丽细
,似乎要我赶快回忆起她
器的模样。
我呆了半响,现在要赶紧唤起我仅存的良知,不然她连然
体都敢
了,
如果我不会回答这问题,她会不会刀砍到我半
、然后把我用
泥灌浆只
半颗、然后丢到牛稠溪,我想是不用怀疑。
我盯着老师的胯,彷彿在回忆刚刚的桃源
景般,勉强说
:「不行,老
师的器只能被侵入,无
侵入别
。」
「非常好!不枉费老师特别『照顾』你。」
「各位同要知道,解释刑
需要非常严谨,因为它是严格的强行
规,如
果可以随意扩张解释、类推适用,那很多形
都会变成掌权者刬除异己的手段
,刑
的
律
必须要坚守刑
条文的严格解释。如果今
定
如修正前
刑条
项是『进入』,而老师的
器官怎麽样也不可能进入小平的
器
官或门、口腔,所以女
除了使用器物或身体其他部位进入他
的
器,不可
能以器来
侵而使自己该当刑
条
项
款关于
的
体!」
「因此,我们在95年7月1即将施行的修正后刑
,已经把原条文的『
侵入』改成『进入』或『使之接』,这样,老师
次用强制力将
器官套
小
平的时,因为达到接
的状态,就会落入强制
的规范
罚范围,从此刑
条
项就再也没有
律
可以钻了,但是小平还是有
律『
』可
以钻。」
说完这个冷笑话,老师「科科」笑个不停,不过同
都没有反应,脸
都
是条线,只有我回味着老师的话语,憧憬着难道真的能在课堂
钻老师的『
律』!看见冷笑话没有引起
应有的反应,刚好
课时间也到了,老师坐
在牌
的课桌
,
感
默默穿
裤、
袜、
跟鞋,冷冷道:「谢谢
各位同配
,现在
课!」
注1:95年7月1之前,刑
条
项规定的是:行为后
律有变
更者,适用「裁判时」之律〈若坚守刑
「不得溯及既往」的原则,应该要适
用「行为时」之律为是〉。但裁判前之
律有利于行为
者,适用
有利于行
为之
律。〈意即以往刑
所谓的「从新从轻
」。〉然而,如此却违
背罪刑定
「行为刑
」─亦即以当事
行为为科刑标准的
涵,所以新
修正刑已改为:行为后
律有变更者,适用行为时之
律。但行为后之
律有
利于行为者,适用
有利于行为
之
律。〈从旧从轻〉其实,修正前后虽然
条文不同,律效果却是
样的,只是修正后的
律条文才符
刑
根本的要
求─新的条文不能对已经的事实回溯适用。
至于行为后之律如果有利于行为
,为什麽要适用行为后之
律呢?
要
是因为既然社会都已经不觉得这陈年往事有可非难
了,我们罚这个行为还有
意吗?
注:这种教
方
对
家来说也许很震撼,甚至有
会问,陈湘宜老师这
样算不算妨害风化罪章的
然猥亵〈刑
234条〉?根据我
律实务界
解释〈院字2033号〉,不特定或多数
得以
见
闻就算『
然』,固然
们不是不特定
,是多数
;然而
官释字145号解释理由书
提到:
特定多数之计算,以各罪成立之要
不同,罪质亦异,自应视其立
意旨及实
际形己否达于
然之程度而定。
拙见,以然猥亵罪的立
目的而言,不宜将老师基于
术自由在特定同
面前作的
行为视为
然(如果在
面前的教
能视为
然猥亵,那跟
有关的
系都要关门
吉了);同时这还是老师业务
的正当行为〈刑
2
2条〉,以
除这
事的违
。)